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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农村社会经济的出路-【新闻】矛叶荩草

发布时间:2021-04-20 13:35:56 阅读: 来源:窗纱厂家

市场化:农村社会经济的出路

农民的宪法权利遭受践踏,是农村问题的痒处。坚定自由市场经济信念,让大道理管小道理。土地财产权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在土地改革上做文章,下活农村改革和发展这盘棋。这两年,相当一些关心农村的人士呼吁政府真正重视农村问题,他们认为农村形势可忧,需要有大的政策调整来扭转局势。这不是无的放矢,更不是杞人忧天。我们认为,农村政策不是微调的问题,而是重大变革的问题。以“入世”精神解决农民权利问题与城市经济体制相比,我国农村经济体制与WTO的要求相差更远,自己的经济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制度之间严重不对称,农业大国并没有农业的产业优势,此谓忧;另者,农村改革虽然困难重重,甚至没有一个清晰的理念,但此次加入WTO的政治决策方式,却给解决农村体制改革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范例,此谓喜。农民的宪法权利遭受践踏,是农村问题的痒处,离开这一点,谈农村问题便是隔靴挠痒。首要权利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改革只是一种“半截子”产权改革,农民(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至今不能确立。在广大农村地域,土地权利的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谓集体所有权就越在实际上转化为干部的支配权。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不确立,既谈不上农业竞争优势,也谈不上农民的社会保障。第二项权利是农民平等的公民身份权利。这两年农民进城的户口限制松动了,但全社会对农民的身份歧视制度的大前提没有变。我们要的是一举废止身份歧视制度,只要发生对农民在就业、教育、迁徙和纳税等方面的制度或政策性歧视,便应以违宪论处。第三项权利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利,以及为发展经济而自主组织的权利。早有证明,我们的农村公共管理机构不比农民聪明,但他们对干预农民经营却是乐此不疲。要剥夺他们“管”经济的权利,让商人和农民组织发挥作用。第四是民主选举权利。1998年正式出台村民自治法,但落实极为困难,目前还面临被釜底抽薪的危险。这项权利不落实,其他权利也难以落实,农民仍只是被“落实政策”的角色,其命运的支配权将继续被攥在异己的权力手里。我深信,这四项权利如果能得到确立和尊重,农民收入增长,农业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稳定,都将容易实现。如果伫立河边踌躇观望,势必将一再贻误改革时机,使以后的改革支付更大成本。中国决策层要以“入世”精神来解决农村发展问题。所谓“入世”精神,第一是决策层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坚定信念,坚信世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有特殊国情的中国仍是有效的;第二是大胆做出一切局部利益服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政治决策,让大道理管小道理,根本利益约束局部利益。以土地改革为核心构造农村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民权利中,土地财产权最为重要;它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根本不同于主流的看法。农村创造的家庭经营制度替代了大一统的“集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带来了农村经济效率的增长。没有所有权支撑的家庭经营制度已经显示了自己的虚弱:农民不愿意打算长期投资;农民对农村社区的人身依附;劳动力流动受到制约;土地经营规模的潜力不能利用;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乡村干部权力的日益膨胀;等等。我们实行的不是真正的“家庭经营制度”,而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问题出自“承包”,而不是出自“家庭”,所以,我们反对的不是“家庭”,而是“承包”。我们主张承认建国前后土地改革的合法性,承认合作化的“自愿”性质,承认农民有权力改变自己的志愿,让广大农民自己决定要不要废除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涉及到农村产权改革,许多学者会指出这样一个矛盾,即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需要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与农村社会保障需要土地平均分配的矛盾。这似乎是制约中国农村发展的基本矛盾,因为这个矛盾,人们似乎不愿意进一步谈论农村的产权改革。但是,人们并没有真正去认真思索解决这个矛盾的可能性。对这个矛盾,不能只算总帐,说什么9亿农民18亿亩土地,人均只有2亩地。最根本的事实是:人地关系紧张的地区,正是劳动力转移容易的地区,这里农业劳动力转移反倒短缺;而劳动力转移不容易的地方,人地关系又不很紧张。北京市郊区的人均土地少,但种地的农民大部分来自外地;宁波鄞县,当初乡镇企业大发展时,土地包给了一批外来户,全县约2.4万户。这些地方的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也解决得比较好。这说明,解决矛盾的出路在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转移。把劳动力固定在土地上,根本无法解决农民的保障问题。中东部地区人均1亩地,最多每天平均获得纯收入1元人民币,距离每人每天1美圆的国际标准甚远。实际上,我们发现争论的焦点与所谓“农村社会保障”无关。本质上是一个城市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在农村的工作日1年不到1个月,而到城市打工每年8、9个月,考虑到他们没有双休日,还不停地加班工作,实际上就是城市的全日制劳动者,但我们却要他们到农村去找自己的“社会保障”!我们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城乡分割,难道还要再创造一个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再从政策趋向看,实际上我们也无法立足于通过土地制度来直接解决所谓“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中央目前对土地承包的立法,是要把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物权”固定下来,从而给土地流转创造一种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基础。这个立法意图并没有包含用土地制度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目前一些落后地区好像不存在土地政策难落实的问题,也没有反复调整土地的问题,实际上这是因为那里经济不发达,土地的含金量低,干部们还没有把土地看成是一块大肥肉。概括起来说,现在的土地政策包括即将出台的法律,还是解决不了“政策失灵”的问题,效率和公平哪个方面也不会有重要改善。 怎么改?长期看,那么至少应该宣布土地承包100年不变。这个宣布意在剥夺乡村干部的“话语优势”,使农民拥有保卫自己土地财产权的信心,有利于改变农村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在这个问题上,有人恰恰忘记了“中国国情”,说国外农场业主有十几年的“土地使用权”,就可以解决土地的长期投入问题,解决效率问题,言下之意,是说中国也用不着规定太长的土地承包时间。此论不当。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是法治国家,而我们则是法不治众,尤其是法不治官;法律在利益集团面前要绕着走。所以,“100年”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一种“权利”,用来给农民做手段,提高农民的社会对话能力。只要产权改革到位,中国完全可以走上“有约束的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之路。这个约束是两个方面,一是效率目标;二是公平目标,以及与此相关的农村社会稳定目标。土地流转搞活以后,不仅农民的土地升值,现有的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同样也会升值;政府控制的土地往往地段比较好,升值会更多。这一资产如果增值并变现,政府就拥有了清偿债务的能力——眼下乡村两级机构负债正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大问题。 在土地改革上做文章,实在是下活农村改革和发展这盘棋的关键。 信息来源:《中国改革》 中国农业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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