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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掺入添加剂危害健康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05 22:32:24 阅读: 来源:窗纱厂家
食品违法掺入添加剂危害健康终获刑 食品违法掺入添加剂危害健康终获刑

食品违法掺入添加剂危害健康终获刑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全面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临近双节,韩城市人民法院从严从快审结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18年4月,被告人唐某从他人处购买生牛肉,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亚硝酸盐,在家中卤制成熟食,带至其在韩城市桑树坪镇经营的唐家牛肉馆,以每斤60余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搭配面食供应给顾客。2018年7月10日,韩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从唐家牛肉馆、唐某家中当场查获熟牛肉5公斤/食品添加剂1袋(0.76公斤),后经检测,其卤制并销售给顾客的熟牛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43毫克/公斤。截至案发,唐某先后多次使用该方法卤制熟牛肉300余斤,销售收入18000余元。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韩城市龙门记忆穆先生熟食品店负责人周某让其店员工赵某使用亚硝酸盐生产加工猪蹄836个,并通过韩城市金城区龙门记忆小蹄大做卤肉店以每个猪蹄30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销售金额25080元。经韩城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生产的猪蹄含有亚硝酸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使用国家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并对外销售;被告人周某作为韩城市龙门记忆穆先生熟食品店的经营者,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生产加工猪蹄,并指使赵某在生产的猪蹄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该两案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三被告人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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